吉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12年11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吉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質管理與發包承包
第三章 文件編制與實施
第四章 標準化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以下簡稱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勘察設計質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勘察設計活動,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以及施工圖審查。
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四條 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行業和省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保證勘察設計質量。
勘察設計活動應當貫徹國家、省節能減排、綠色低碳、可再生能源應用、防災減災等設計規定,研發、推廣先進技術和現代設計方法,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執行先勘察、后設計、經施工圖審查再施工的基本建設程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勘察設計活動管理的相關工作。
國家規定的專業建設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管理,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質管理與發包承包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規定范圍內承攬業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省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
第七條 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依法履行招標投標程序。
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直接發包: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主要工藝、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
(五)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
(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發包建設工程設計業務,應當同時發包與建設工程相配套的設施設備設計。
第十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包勘察設計業務,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合同文本樣式與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
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接施工圖審查業務,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審查合同。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承包同一建設項目的不同單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或者共同承包同一單項工程的不同專業勘察設計業務時,建設單位應當分別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合同,并確定其中一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協調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及建設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境外勘察設計單位在本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外省勘察設計單位在本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規定。
第三章 文件編制與實施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應當充分體現民族、區域、文化特色與環境的協調統一,注重采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保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滿足使用功能。
民用建筑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電、熱、水、氣、有線廣播電視和通訊等基本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六條 編制勘察設計文件應當遵循下列依據:
(一)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
(二)勘察設計需要的基礎資料;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省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滿足勘察設計合同的要求;
(二)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
(三)計算準確,文字說明清楚,圖紙清晰;
(四)設計文件應當以審查合格的勘察文件為依據;
(五)有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有關勘察設計人員逐級審核簽字;
(六)加蓋單位公章、出圖專用章、單位資質證號章、注冊執業人員專用章;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凡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初步設計審批程序,未經初步設計批準的,不得進行工程招投標和施工圖設計。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公眾參加建設工程方案設計競選,參加者不受行業資質、資格等條件限制。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不得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禁止無地質資料、無結構計算、無節能計算進行工程設計。
第二十一條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采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優先采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同步設計電、熱、水、氣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并納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共建筑能耗監管體系。
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居住建筑和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應當同步設計太陽能熱水系統。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同步設計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推廣使用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智能化集成技術。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勘察設計單位實施。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圖審查制度。施工圖未經審查不得使用。
施工圖由建設單位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出具審查合格報告書,并將審查情況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提出書面審查修改意見,建設單位收到審查修改意見后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除涉密項目、緊急搶險救災項目等特殊項目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實施施工圖數字化聯合審查。
第二十四條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施工圖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施工圖承擔相應責任。對修改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二十五條 對影響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超出本省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范圍的,由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當進行抗震設防審批。
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省超限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專家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經專項審查通過的,予以批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應當作為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的依據。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專項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采用沒有國家、行業、省技術標準規范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文件的版權、技術專有權歸勘察設計單位所有。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只能用于合同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負責說明設計意圖,解決施工過程中因勘察設計而產生的問題,并參加投產試運行和竣工驗收。
第四章 標準化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活動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監督實施。
第三十一條 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批準發布,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中應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當制定地方標準。
第三十四條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作為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應當優先選用。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參與編制工程建設標準及標準設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實行質量監理制度。勘察質量監理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對建設工程勘察進行全過程監理。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部門不再對施工圖進行專項審查。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真實、準確、完整的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誠信管理機制,開展信用評價,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及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定期將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等信息和誠信記錄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施工圖審查實行綜合考評制度。綜合考評結果作為對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質量監管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技術人員技能培訓考核,健全勘察設計項目評優和學科帶頭人選拔培養機制,建立勘察設計行業信息平臺,促進科技創新。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對從業后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終止業務的,應當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注銷資質,交回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實行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制。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以優化設計等理由降低勘察設計質量。
第四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資質證書及圖章,以及以其他單位名義承包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包業務;
(三)將承包的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四)采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除外);
(五)扣押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等法定執業憑證。
第四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二)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審查;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未按照規定在審查合格報告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五)出具虛假審查合格報告書。
第四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圖審查機構,從事相關專業技術業務活動;
(二)以個人名義承包工程;
(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四)未經注冊的勘察設計人員,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圖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后,未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包業務,以其他單位名義承包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包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二)將承包的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資質證書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采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外省勘察設計單位在本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
(八)未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報送。
第四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審查合格報告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六)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五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三萬元罰款,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五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圖審查機構從事相關專業技術業務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依法吊銷資格證書;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予以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經注冊的勘察設計人員,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除對單位進行罰款外,還應當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搶險救災建筑、臨時性建筑、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